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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興辦工業人因營運需求,將地政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一部或全部,由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改為擴展工業之用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書件及繳納審查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其申請、審查及繳交回饋金相關程序,依擴展工業之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改為擴展工業使用之丁種建築用地,興辦工業人如已按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繳交回饋金者,就其已繳部分得免再次繳交回饋金。
第一項興辦工業人於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完竣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函知地政主管機關將規劃為綠地之土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