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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計算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及得申請配售面積上限。
二、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及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並受理被徵收所有權人申請配售。
三、計算配售土地之權利價值。
四、計算提供配售土地之總面積及總地價。
五、訂定分配原則。
六、訂定抽籤配售土地程序。
七、訂期辦理抽籤並通知受配人。
八、抽籤配售。
九、依抽籤配售順序,劃定受配人配售土地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繕造配售結果圖冊。
十、配售土地結果公布並通知受配人繳納地價。
十一、製發配售土地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件提供受配人辦理土地登記。
前項第二款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配售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一項第五款配售社區用地之分配原則及第六款抽籤配售土地程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