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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監督、考核及評估執行績效;必要時,得予以輔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