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單位於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追蹤查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之一者,得廢止該採認: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追蹤。
二、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
三、未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相關程序辦理能力鑑定考試,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四、鑑定考試作業有不公平之情事,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五、藉由鑑定考試謀取不正當利益,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