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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單位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民間能力鑑定採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或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二、申請單位之專業背景與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申請採認項目與本部或所屬機關業管產業具關連性。
四、申請採認項目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其辦理具一定程度品質與績效。
五、申請採認項目之獲證者取得企業優先面試、聘用、加薪等企業採納有實績者。
六、申請採認項目之能力鑑定考試方式採公開辦理,且申請單位業務辦理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者。
申請採認項目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通過者,始取得採認。審查方式包括書面審查、會議審查或實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