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人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或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廢止其能力鑑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