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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能力鑑定證明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鑑定項目。
三、證明序號。
四、發證機關。
五、核發日期。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認定應記載事項。
換發或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除載明上列事項外,應加註換發或補發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