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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
前項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