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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
三、管理機構之人員。
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
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
六、其他經協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