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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