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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補助款以下列方式,依工作進度分次撥付,但經本局核准者,得一次撥付

一、第一次撥付由受補助者提出申請,本局得於簽約後先行撥付。
二、第二期後之撥付進度,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
本局申請撥款,再由本局審核撥付。
三、最後一期尾款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並應按實際支用金額結
算;於工作完成時,由申請人檢附當年度會計報表,經本局認可並驗
收合格後,憑申請人之憑證撥付。
四、各期工作進度及撥付比例,應於補助契約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