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創業投資事業之國際合作交流,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促成國際資金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
二、推動加入國際性創業投資組織,提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知名度。
三、協助創業投資事業募集國際資金及提升其國際投資案件管理能力。
四、引進國際大型創業投資機構來我國合作,透過策略結盟交互投資案源
之方式,建立與國際溝通橋樑。
五、辦理或參加例行國際創業投資相關會議,掌握全球創業投資事業最新
資訊,增進國際交流及開拓海外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