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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信線及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電信線必須架於線路桿時,電信業者應以書面敘明間隔距離等之相關技術資料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