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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電業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
│8,700 伏特以下 │0.6 公尺 │
├──────────────┼───────────────┤
│8,701 伏特以上 │1.0 公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