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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
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