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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及技術審查後,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集人
,聘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相關單位及研究機
構代表組成審議會,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完成期限、計畫經費、貸款條件及還款年限。
四、計畫之變更。
承貸銀行應將其徵授信結果於審議會前提供予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出席審
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