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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二)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且銀行貸款繳息還本正常。
三、申請公司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執行申請計畫之研究發展
或技術服務專門人才,其全職研究或技術服務人員達三人以上。
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領域之公司者,其淨值為正值者,雖未符合前項
第二款第一目之條件,仍得提出申請。
申請人為國營事業機構者,應報經其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始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