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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廣告產業、設計
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數位休閒
娛樂產業及流通服務業為經濟部。
二、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及工藝產業
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及出版產業為行政院新聞局。
前項各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貸款。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執行本辦法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