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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申請人並應依約向經理
銀行返還全部貸款:
一、拒絕調查。
二、未執行計畫。
三、計畫執行進度無正當理由落後,並經技審會確認屬實。
違反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本辦法。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者,應自貸款之日起至返還貸款之日止依經理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核計利息,一併返還經理銀行。
第一項及前項返還之貸款及加計利息,經理銀行應依約繳還行政院國家發
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