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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未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得變更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承貸銀行得按一
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收回全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