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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案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主管機關委任之經理銀行,並
副知承貸銀行。
承貸銀行與主管機關委任之經理銀行應辦理簽約撥款作業,並與申請人簽
訂融資合約。
申請人應依約向承貸銀行申請撥付貸款,並應設立專戶。
第一項承貸銀行,如由經理銀行同意承貸,應以書函向主管機關報備。
依本辦法辦理之貸款,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移請該基金
提供信用保證。
第一項經理銀行,指辦理繳還或保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之貸款、撥
給或收取依本辦法審核通過之貸款及利息,並協助進行追償事務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