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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契約書內應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己繳交之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規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原因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