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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變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辦地方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