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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執照者,其第一次申請換發,適用修正施行前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