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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審查及技術審查後,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
集人,聘請相關機關及研究機構之代表組成主導性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