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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接受補助款之申請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主管機關並得視需
要隨時查詢或派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申請人財務狀況不佳,有無法依計畫完成之虞,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於撥付
補助款前依約要求申請人提出銀行保證書。
申請人對於主管機關第一項之查詢,有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
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