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