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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濟部於受理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後,認為有需補正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經濟部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書件後,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交審查費。申請人
未於期限內繳交,得予退件。
前項審查費其繳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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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施│三十公頃以下│逾三十公頃至│逾一百公頃至│逾三百公│
│工面積 │ │一百公頃 │三百公頃 │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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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金│二十九萬元另│三十二萬元另│三十七萬元另│四十萬元│
│額 (新臺│加每公頃三千│加每公頃二千│加每公頃一千│另加每公│
│幣) │元 │元 │五百元 │頃一千二│
│ │ │ │ │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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