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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適用本辦法之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提供補助款。
執行前項補助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下級機關執行本辦法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