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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統工業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補助款之數額,以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
之一以下,且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
萬元為限,二個年度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