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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營運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於終止營運之三十日前通知經濟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