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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按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
簽約手續,依約經營管理。
獲選之公民營事業未於規定時間與工業主管機關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資
格,並應賠償工業主管機關因重辦甄選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