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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工業
主管機關得依約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令其於一定期
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項約定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應採
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