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委託人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須變更固定性設施、設備者,應報請工業
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提報之內容應包含變更之原因、增加之設施 (備) 名稱、施工圖說及
預算、使用年限及折舊計算公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