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委託人得擬訂及調整各項設施之維護費或使用費費率標準,並應參照下
列因素辦理:
一、經營管理之成本支出。
二、經營管理之收益。
三、經營管理之年限。
四、物價水準。
五、合理利潤。
前項受委託人擬訂及調整之收費費率標準,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管
轄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管轄者,應報請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