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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設置管理機構之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經營管理工業區,應訂定經營期限,並得視
個案特性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之收取相關事項,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