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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匠考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非經電匠考驗合格者,不得充任電匠;其考驗事宜,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之,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構) 、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學、術科測試試務。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