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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承裝業有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
一、不依規定圖說施工。
二、違反第四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