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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工廠每年單一項目相關化學物
質製造或加工之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
項: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名稱。
四、從事甲類化學物質製造之數量、方法及時間。
五、製造或加工甲類化學物質所需之甲類、乙類及丙類化學物質之名稱與
數量。
六、以化學反應方式加工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及目的。
七、每年最高之儲存量。
八、每年年終時之儲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