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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之開發資金,得由申請人擬具計畫報經經濟部同意,洽請
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分之
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
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不超過
預估開發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貸款年期依其開發規模訂定,包含寬限期
最長不超過七年。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工業主管機關者,得由其受託開發單位申辦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