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應依下列規定規劃使用:
一、園區內各工廠及研究發展機構應配設光纖網路系統並與園區管理機構
之資訊系統中央控制室銜接。
二、園區內應規劃管理機構、會議中心、展示中心及人才培訓中心,並得
視實際需要,設置餐飲及接待中心。
三、管理機構內部應設置資訊系統中央控制室,支援區內行政管理業務,
並透過綱路提供資訊。
四、園區內防災、消防及環境監測等公共設施應採用電子監控裝置。
五、建築物與公共設施應採取自動化節約能源設計。
前項有關電信網路與電信機房設施之設計與裝置,經濟部應協調電信單位
協助或投資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