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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經濟部核准之工程計
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包括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施工計畫
書及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
同。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
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