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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業專用港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
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經經濟部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
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前項優惠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
分之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提供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以
前項工程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並分十五年償還本息,寬限期最長五年。
前項貸款利息有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之虞時,得由經濟部研擬各資金
來源出資比例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