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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用地後,
其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之簽約輔導及規劃建設,準用第四條及第七
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由該工業專用港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所定
之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