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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
岸巡防等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
用地,得自行編列預算,以購置興建使用,或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
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