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棧埠作業機構應視危險物品性質及現場實際情況,標示
警戒區域,並設適當消防設備;如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認有安全顧慮時
,應即停止作業。
進入裝載危險物品船舶之水上或陸上警戒區域內之車輛及人員,應接受港
務警察單位檢查,並得視當時實際情形禁止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