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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在港區內作業之油輪、天然氣、化學液體或冷凍船舶之貨艙、燃油艙,須
動火修理者,應先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
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