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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
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
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及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等,並應依海關
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