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公民營事業因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時,得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
理人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
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如需自行移泊船舶時,應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
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