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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
務報告,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
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應令其限期改
善。